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撤銷禁治產宣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5號原告丙○○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撤銷禁治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至第77條之17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本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繳納新臺幣3,000.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8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12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詎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0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法院書記官陳錦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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