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882號

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葉紹明

被告 許瑞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806號),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而原告繳納裁判費不足額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370元,此項裁定已於110年7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頁)。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3頁至第27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書記官程伊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