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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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006號原告 陳世禎 訴訟代理人 唐正昱 律師被告 周冠全
周嘉鴻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皓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9年3月26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09年4月27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書記官劉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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