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交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附民字第49號原告甲○○
丙○○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七年度交易字第七二一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朱光國
法官林慧英法官吳幸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孝妃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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