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2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10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聲付字第9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強盜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就恐嚇取財部分判決有期徒刑2年、加重竊盜部分判決有期徒刑6月、強盜部分判決有期徒刑3年7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8月,上訴後,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6年8月27日以法矯司字第0960906779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98年3月2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吳鴻章法官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逸柔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