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2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09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北監獄台北分監執行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罪經鈞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於95年6月18日移送執行。茲以受刑人業於96年9月6日核准假釋,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吳鴻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淑娟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