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親聲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家親聲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變更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親聲字第107號聲請人 韓嘉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銘稷 間聲請變更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民事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書記官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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