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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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774號上訴人 羅文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英磊國際商事有限公司、 張樹花 、 黃鈺琄 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如上訴人對原判決不利之部分全部不服,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拾伍萬柒仟捌佰柒拾肆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零肆拾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書記官劉雅萍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美金31,316.39元以起訴時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0.587計算,折合新台幣為957,87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扣除新台幣100,000元為857,8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