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家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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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重家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家訴字第7號上訴人 王玉蓮 被上訴人 王玉英王玉蘭王玉香王玉尾王德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
3年度重家訴字第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是以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此種案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有最高法院70年度臺上字第1757判例、72年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94年度臺抗字第146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又分割遺產之訴,性質與分割共有物之訴相同,是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因分割(遺產)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另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依據上開規定及裁判見解,本件第一審應受之客觀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57萬5,15
2元,起訴時應徵收之裁判費為76,04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則本件應徵收上訴費用為【114,0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書記官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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