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99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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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9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9934號債權人甲○○
1之6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乙○○」抑或為「丙○○」?並請提出其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具狀釋明利息起算日究為「本件之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抑或為「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日」?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書記官汪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