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33號原告丁○○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丙○○、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0,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書記官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