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31號原告浤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4,583元,應繳裁判費9,4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9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雅慧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書記官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