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調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調簡字第4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 楊承翰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常宏碩 間撤銷調解之訴事件,抗告人具狀就本院民國112年10月25日所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認毋庸繳納裁判費,核其性質係對系爭裁定不服,而屬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另本件因原告逾期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另裁定駁回本件訴訟,如原告對駁回裁定及本裁定均提起合法抗告者,本裁定及另駁回裁定將由抗告審法院併同審酌,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書記官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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