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15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信正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附表編號2罪名欄關於「竊盜」之記載,應更正為「竊盜等」。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載之顯然錯誤,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宋庭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