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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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0年度交附民字第75號原告 張鈺茹 被告 金楚絃 上列被告,因民國100年度交上易字第33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醫療費、就醫往返計程車費、看護費、營養費、復建期間上班計程車車資、精神慰撫金,合計共新臺幣54萬6033元及利息。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蘇隆惠法官陳貽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威翔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