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侵上訴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侵上訴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上訴字第75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昱棠 選任辯護人 游成淵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潘世軒 指定辯護人 王珽顥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25號,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趙文卿法官江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靜怡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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