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一三二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公共危險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二年九月二日以法矯字第○九二○○三二二四七號函核准假釋,其原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而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十二日,故其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何燕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