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二六號
聲請人乙○○右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佩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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