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一一三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二年執聲字第一一0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二月確定,移送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以法92矯字第0920031808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二十四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呂仲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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