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一一號
聲請人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丙○○右聲請人與相對人丁○○、甲○○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丁○○、甲○○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寄送相對人甲○○之存證信函遭退回之信封。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佩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