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9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98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偉明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2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偉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偉明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0年2月,並於民國95年11月17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業於101年5月4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王偉明前曾:(一)因殺人案件,經本院於95年10月24日以95年度訴字第10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年確定。(二)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桃簡字第13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
1日,緩刑3年;嗣經本院以96年度撤緩字第27號裁定撤銷緩刑,再經本院於97年1月21日,以97年度聲減字第115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確定,並與前開(一)所示之刑接續執行,而於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5月4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91381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6月13日,依外役監縮短刑期216日後,縮刑期滿日為104年11月10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
1年5月4日法授矯字第101010913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晴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