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583號原告 黃清楠 即砡匠裝修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吳俊志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歐洲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被告歐洲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備查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最新主委當選證明及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訴狀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訴訟標的,並應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或營業所及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2項、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歐洲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雖以「歐洲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為被告,惟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之各項文件,致本院無從確定「歐洲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當事人能力及正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是原告之起訴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如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宏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書記官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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