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230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促字第230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淑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零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書記官馬正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