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73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73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737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謝昀 妗即 謝淑 雯債務人 梁佑自
一、債務人梁佑自、謝昀妗即 謝淑雯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伍佰零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謝昀妗即謝淑雯於民國92年1月至96年05月間邀
同債務人梁佑自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77,282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謝昀妗即 謝淑自 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梁佑自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1737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梁佑自、謝│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5.536%│││275503│昀妗即謝淑│2月01日起│││││元│雯││││└──┴───┴─────┴──────┴──────┴───────┘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梁佑自、謝│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75503│昀妗即謝淑│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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