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八八0號
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劉慧君 律師被告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法定代理人 邱琳濱 訴訟代理人 林雅芬 律師
林峻立 律師 蘇巧慧 律師受告知人嘉連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廿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請具狀陳明:
㈠被告所主張以嘉連公司承攬被告「第二高速公路後續計畫田寮燕巢段第C375Z標
田寮收費站土木及建築工程」逾期罰款扣抵部分,嘉連公司若能如期履行債務時被告可得享受之利益,以及被告因嘉連公司違約所受之損害。
㈡被告所主張以嘉連公司承攬被告「北部第二高速公路汐止至中和段四分里坑高架
橋工程」逾期罰款扣抵部分,嘉連公司若能如期履行債務時被告可得享受之利益,以及被告因嘉連公司違約所受之損害。
㈢嘉連公司承攬被告「北部第二高速公路汐止至中和段四分里坑高架橋工程」無法施工日數之具體明細(原告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準備書狀㈦第五頁)。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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