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50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五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七四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黃瓊滿~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行政院農委會林業試│臺灣銀行南門分行│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陸仟壹佰捌拾伍元│BC四一五七三八││││驗所││││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