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7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74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明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67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建明於民國110年9月1日至112年4月17日間任職於告訴人 小伍 專業淨水科技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之2,下稱告訴人公司)。詎被告於112年3月4日至112年3月17日間之某時許,在上址公司內,基於妨害電腦使用之犯意,無故將其以不詳方式知悉之監視器密碼輸入監視器主機後,回放112年3月4日1時32分許之監視錄影畫面,並以其所持用之手機翻拍監視錄影畫面,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公司。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8條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嫌及同法第359條無故取得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經檢察官以涉犯刑法第358條及第359條之罪嫌提起公訴,依同法第363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業已和解,並經告訴人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見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48號卷第77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蘇揚旭
法官林琮欽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姿涵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