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1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1279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敦澤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9月5日所為113年度金訴字第1279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13年度偵字第1382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敦澤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林敦澤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9月5日所為之113年度金訴字第1279號第一審判決,被告乃於113年9月27日具狀提起上訴,然僅空泛指稱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或具體指摘上述第一審判決有何違法、不當之處,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被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依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蘇揚旭
法官林琮欽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姿涵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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