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親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親字第46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淑惠 間停止親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書記官謝玲英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親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親字第46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淑惠 間停止親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書記官謝玲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