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3373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裕豐報關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乙○○債務人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裕豐報關股份有限公司、乙○○、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乙○○、丙○○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裕豐報關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書記官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