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汪靜蘋 代理人 黃勇雄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務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262號裁定自99年3月10日開始更生程序。查聲請人目前係任職於青雲金典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陳報98年度於減除扣繳稅額後之薪資所得為新台幣(下同)281,593元,名下無財產等情,有98年度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資料清單、98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薪資明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等在卷足憑。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三階段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以每月為一期,第一階段之每期清償額為9,641元,第二階段之每期清償額為11,641元,第三階段之每期清償額為13,641元,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次月起分八年共96期清償,總清償金額約為1,131,536元,清償成數為26.77%,於每月10日依附表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清償予各債權人。按衡量債務人之清償能力,應將相關可得支領之相關津貼及獎金等一併計入,故應以最近一年度之全年度收入為基準,並予以減除債務人無法避免之公法上納稅義務及勞健保費用等,方能真實體現債務人之清償能力。本院參酌聲請人最近一年度每月平均收入約為23,466元,於扣除上開第一階段之還款金額9,641元後,每月僅剩13,825元作為生活必要支出之用,而聲請人尚與配偶共同扶養二名無收入亦無財產而無謀生能力之未成年子女(82年10月及00年0月生),亦有戶籍謄本、子女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卷足證,是聲請人除陳報負擔自己之生活費用每月9,825元外,並陳報每月尚須支出扶養費共4,000元,參以內政部公佈之99年度高雄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標準與扶養親屬免稅額每月約為6,833元,則二者總和為18,142元(11309+6833×2÷2),是聲請人每月剩餘可用以維持生活之數額即已明顯低於前開標準總和,且聲請人於二名子女成年後,再陸續提高每期還款金額至11,641元及13,641元,堪認聲請人有盡力清償之誠意,故應屬合理。是債務人每月撙節必要生活費用開支後,尚勉力湊足各階段之清償金額償還各債權人,並以八年為清償期限,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三、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聲請人並無恆產,其配偶名下亦無財產,亦有渠等之財產歸屬資料在卷可證,是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附表(下列金額均以新台幣計算)┌────┬─────┬────┬────┬────┬────┬─────┐│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第三階段│8年清償額│├────┼─────┼────┼────┼────┼────┼─────┤│台新銀行│759571│17.97%│1732│2092│2451│203312│├────┼─────┼────┼────┼────┼────┼─────┤│聯邦銀行│154970│3.67%│354│427│501│41543│├────┼─────┼────┼────┼────┼────┼─────┤│花旗商銀│0000000│69.97%│6746│8145│9545│791753│├────┼─────┼────┼────┼────┼────┼─────┤│台灣銀行│139375│3.3%│318│384│450│37326│├────┼─────┼────┼────┼────┼────┼─────┤│中國信託│215309│5.09%│491│593│694│57602│├────┼─────┼────┼────┼────┼────┼─────┤│債權總額│4,226,710│清償總額│9,641│11,641│13,641│1,131,536│├────┼─────┴────┴────┴────┴────┴─────┤│清償成數│約26.77%(以本更生方案確定後於100年2月開始履行設算)│││├────┼───────────────────────────────┤│備註│1.第一階段:裁定確定次月至102年10月(約33期)││││2.第二階段:102年11月至104年9月(約23期)││││3.第四階段:104年10月至合計滿96期為止(約4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