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71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717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5717號債權人 張家榛 即恆河國際法律事務所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郭道憶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