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簡抗再字第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全民健康保險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簡抗再字第8號聲請人 江忠信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本院108年度簡抗再字第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再審之聲請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再審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聲請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11月22日108年度簡抗再字第5號確定裁定,具狀聲請再審理,應依聲請再審之程序處理,但因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審判長爰於108年12月10日裁定請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31頁)可憑。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院內查詢單存卷可佐。從而,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依上述規定,應予駁回。
三、結論:再審聲請不合法。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邱政強法官孫國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書記官楊曜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