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4878號債權人 沈萬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江萬居 、 江嘉興 、 王定詮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江萬居、江嘉興、王定詮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對債務人請求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