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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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補字第5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宋明錩 代理人 詹豐吉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書記官楊其康附表:
一、聲請人應說明現在就業狀況及收入來源並提出自民國102年2月起迄104年1月止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政府相關補助函文、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
二、聲請人應提出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三、聲請人應說明現與何人共居於租屋處、聲請人所負擔相關費用(含租金、膳食、水電瓦斯、有線電視、交通、雜支、電話費)之詳細計算方式為何?聲請人「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為何?請詳列聲請人「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之詳細計算方式,並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如租金繳納證明、匯款證明、帳單或相關繳費收據等)。另有無其他支出項目如國民年金保費支出?並應一併提出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五、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