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4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4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43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宏賓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保險公司對賠償義務人之代位求償權,雖屬法定債權移轉性質,但就債權移轉而言,與民法第297條所規定之約定債權讓與效果並無不同。約定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即求償權利人)或受讓人(即保險公司)通知債務人(即賠償義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保險法第53條第1項雖無此項明文,但在法理上應作相同之解釋,始足以保護善意債務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9號研討結果參照)。查本件聲請人就法定債權轉讓部分,尚未對債務人為合法之債權讓與通知,核與上開說明不符,請釋明並補正之。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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