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4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4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43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松泓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即聲請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05年8月25日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有聲請狀收文戳章可按,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林松泓已於105年5月15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相對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性質無從命補正,故聲請人聲請本件支付命令,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