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11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93年度簡字第4671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4年度執聲字第8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洗錢防制法案件,經鈞院於民國93年11月24日以93年度簡字第4671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宣告緩刑二年,於93年12月27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前91年1月9日(聲請書誤載為「91年7月26日」)犯幫助詐欺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94年6月30日以93年度訴字第3182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聲請書誤載為「三月」)確定,爰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聲請書誤載為同條項「第1款」)、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將上述之緩刑宣告撤銷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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