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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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441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又抵押之不動產如經抵押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該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丙○○於民國96年4月14日(聲請人誤載96年12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5,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6年3月27日起至136年3月26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契約之約定,並已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第三人丙○○分別於⑴96年4月17日、⑵96年4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⑴2,000,838元、⑵11,399,162元。借款期間自⑴96年4月17日起至116年4月17日止,96年4月17日起至98年4月17日止按月付息,98年4月17日起至116年4月17日止,依年金法按月本息平均攤還;⑵96年4月19日起至116年4月17日止,自96年4月19日起至98年4月17日止按月付息,自98年4月17日起至116年4月17日止,再依年金法按月本息平均攤還。上開二筆借款均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或付息經通知或催告後,即視為全部到期。詎第三人丙○○就前開借款均僅繳交本息至97年8月17日止,即未再依約繳納本息,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迄今總計尚欠借款本金⑴2,000,838元、⑵11,399,162元未為清償,依借據之其他約定事項第3條約定,上開借款均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相對人甲○○於97年8月6日因買賣關係取得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本於前開抵押權追及效力,聲請人自得列甲○○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消費者貸款申請書、逾期放款催收紀錄表、催告書及回執、放款約定事項到期明細表影本各1份、借據及其他約定事項影本2份、土地及建物登記電子謄本、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各1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並已分別於97年11月18日及97年12月1日合法送達於相對人及債務人,惟迄未見相對人及債務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書記官王恬如附表:
┌───────────────────────────────────────────────────────┐│附表(土地):97年度拍字第441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 尺│││├──┼───┼────┼────┼────┼───────┼─┼──┼──┼────┼──────┼─────┤│001│新竹縣│竹北市│翰林││000-0000│建│││88.49│全部││└──┴───┴────┴────┴────┴───────┴─┴──┴──┴────┴──────┴─────┘┌────────────────────────────────────────────────────────────────────────┐│附表(建物)︰97年度拍字第44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509│竹北市○○○○段│住家用,│一層:│二層:│三層:│四層:│││197.57│陽台│23.32│平方公│全部│││││仁街152│000-0000│鋼筋混凝│52.42│52.42│52.42│40.31││││││尺││││││號│地號│土造,4││││││││││││││││││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