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原金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原金訴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耀龍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6411號、第7966號、第9194號、第11901號、第14530號、第1586
1號、第17509號、第17524號、第18283號、第185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耀龍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柯耀龍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雖否認犯行,惟有起訴書所載各項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之洗錢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又前經本院通緝始到案,曾有逃匿紀錄,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理及將來執行程序,有羈押之必要性,爰裁定被告自民國109年10月28日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
0年1月28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程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詩婷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