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18號上訴人即被告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榮德 被上訴人即原告 廖彥綸 即宏立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
4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3,6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