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國字第2號原告 李呂雪霞 訴訟代理人 楊博任 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前曾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遭拒絕之證明。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書記官黃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