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勞上易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上易字第17號聲請人HussainMirzaMumtaz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巴博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提起上訴,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93,200元,本應分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上訴人應分別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450元、第二審裁判費8,175元,而被上訴人僅於原審繳納裁判費4,405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第一、二審裁判費9,220元(5,450元+8,175元-4,405元=9,22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滕允潔
法官李瑜娟法官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書記官莊昭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