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987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捌佰肆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程序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聲請人負擔;前項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本票裁定事件屬於有相對人之非訟事件,則揆諸上開規定,其程序費用之負擔自應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經本院93年度票字第6011號裁定確定,其程序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經核聲請人所支出之程序費用如附表所示,爰確定相對人應負擔之程序費用額應為新台幣2,845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振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書記官陳展榮附表:
┌────────┬──────────────┐│項目│金額(新臺幣元)│├────────┼──────────────┤│本票裁定裁判費│135(聲請人誤繕│││為67元)│├────────┼──────────────┤│申請戶籍謄本費│10│├────────┼──────────────┤│公示送達登報費│2,700│├────────┼──────────────┤│合計│2,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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