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495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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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49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495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表明請求之標的、數量及提出相當證據使法院相信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惟查揆諸上開說明,債權人並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
書記官黃秀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