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6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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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1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1688號原告 古欽松
古育安 古育銘 古洪秀珠 按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最高法院年76台上字第781號判例參照。本件原告古欽松等與被告 陳宇強 等間據本院103年度易訴字第755號刑事判決附帶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請求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本院刑事庭104年度附民字第141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後,原告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1,081,297元,就擴張部分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請求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書記官周綉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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