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583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施志賢 被告WILLACHIEVEINTERNATIONALTRADECO.,LTD.兼法定代理人 蕭文烈 被告 李明洲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9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