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767號原告 歐庭佑 原告與被告 邱翊哲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藝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書記官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