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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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143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王奕晴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張雅筑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除離婚部分及子女監護權為非財產上之請求,分別應繳納新台幣3,000元及1,000元之裁判費外,另請求損害賠償部分金額為新台幣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0,800元,共計應繳納新台幣24,800元,除去已繳之新台幣3,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1,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定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書記官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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