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118號附民原告 郭碧玲 附民被告 簡銘奕 附民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簡誌澤
江美蝶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108年度金訴字第26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郭瓊徽
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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